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<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(试行)>的通知》(税总发(2017)124号),在3月1日后,纳税人未开票收入增值税申报有新变化了。
该文件(税总发(2017)124号)执行前,纳税人可以通过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“未开票收入”一栏填列负数解决比对异常问题。纳税人在次月申报增值税时在“未开票收入”栏填写负数金额,开票收入的相应栏次仍按实际开票销售额填写,就可以解决同一项交易重复纳税的问题。
根据来源于中国税务报的解读,上述这种填报方式存在两个弊端:一是不符合申报逻辑,“未开票收入”填写为负值意味着此项交易已经被取消和退回到交易发生前的状态。而在此项交易实际已发生的情况下,申报负数销售额就扭曲了交易实质;二是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“未开票收入”栏任意填写负数,从而产生“暴力虚开”的违法行为。因此税总发〔2017〕124号文件对这一缺陷进行了相应修正。
按照税总发〔2017〕124号文件要求,当期开具发票(不包含不征税发票)的金额、税额合计数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申报的销售额、税额合计数。根据这一规则,“未开票收入”相应栏次均不应小于零,否则就会造成申报销售额、税额合计数小于开票金额、税额合计数,产生申报异常。按照税总发〔2017〕124号文件规定,税务机关将暂不对其税控设备解。